凰家说法NO.406:老人被骗后为拿回钱协助行骗 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凰家说法NO.406:老人被骗后为拿回钱协助行骗 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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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68岁的被告人黄某某被“冒牌公安”诈骗后,不仅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反而为了挽回被骗款项,协助“冒牌公安”向其他6位老人家行骗,诈骗金额高达809万余元。

事件回顾

黄某某是一位68岁的独居老人,2022年10月,黄某某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南京市公安局“宋队长”,“宋队长”称其正在调查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用了黄某某的身份证在南京注册了手机号码,并通过手机售卖违禁药品,现在需要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查清她银行账户是否涉嫌犯罪,要求黄某某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完成“公证清查”,清查后如果资金来源合法就会返还。双方互相加了微信好友,黄某某先后转了17.5万元到指定账户。

不久后,黄某某发现自己被骗。为了挽回被骗款项,在明知“宋队长”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黄某某仍听从其指令,使用对方微信发送的假“协警证”照片,冒充南京市公安局协警身份,协助“宋队长”对其他老年被害人实施诈骗,行骗套路和她自己被骗如出一辙,均是由“宋队长”打电话给被害人,声称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嫌参与洗黑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被害人冻结账户的全部资金并进行公证清查,排除嫌疑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

“宋队长”以“你们年龄较大可申请优先办理”为由,称会派出协警“黄专员”上门协助操作,并强调不能告诉其他人,如泄密也会被当作嫌疑人查处。“宋队长”结束通话后,黄某某就戴着“协警证”上门联系被害人,陪同被害人到附近的银行将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集中转入被害人的某一个账户中。在遇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黄某某便回答说与被害人是表亲关系。

离开银行后,“黄专员”再“协助”被害人登陆手机银行,将全部资金转账至黄某某的个人账户后再转到“宋队长”的指定账户。在“协助”了3位被害人转账后,黄某某收到了公安局的提醒电话,让其不要再往对方账户转账,黄某某置之不理。

就这样,黄某某冒充南京市公安局协警身份,在一个月内先后协助“宋队长”对6名老年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高达809万余元。期间,黄某某收取“宋队长”支付的“办案费用”合计1.5万元。

那么,黄某某被骗后为挽损协助行骗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要件为首先违法行为人是以不法占有为目而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后违法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黄某为挽回被骗款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协警”,声称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嫌参与洗黑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六名被害人共计809万元,黄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按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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