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06:丈夫擅自赠与财产他人 妻子有权追回吗?

凰家视角NO.406:丈夫擅自赠与财产他人 妻子有权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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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近七年时间里,一名男子向一位女子先后转款62次,共计18万余元。男子妻子认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还钱。

事件回顾

王芳(化名)与田刚(化名)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田刚与女子周欣(化名)相识。随后,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田刚向周欣转账32次,共计15万余元。后来,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田刚又向周欣转账30次,共计3万余元

田刚称,自己之所以转款给周欣,是因为从2011年9月,两人建立了情人关系,周欣称家里盖房子需要钱,他便赠与对方几万元用于盖房。

然而,周欣否认与田刚是情人关系,田刚给她的转款一部分系在其工作KTV中的娱乐消费,另一部分系投资她的美甲店。只是这笔投资最终失败,没有盈利。

王芳则认为,田刚与周欣建立不正当关系,田刚向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周欣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另一方有权追回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若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请求赠与返还的,首先在难以认定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需通过判断是否系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费用,若是因日常生活所支出的费用,则无法要求返还,若不是,则应当返还。若一方是因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赠与第三人财务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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