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08:“闪婚”又“闪离” 彩礼应当归谁?

凰家说法NO.408:“闪婚”又“闪离” 彩礼应当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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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贵重物品。近年来,涉及彩礼问题的有关法律纠纷频发,引起大众广泛关注与讨论。

事件回顾

“婚可以离,但要把彩礼还给我!”

“这些是你送给我的,怎么能算进彩礼里面?”

2023年3月,原告小迈与被告小丽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为表达爱意,小迈为小丽购买价值近万元的手链和戒指。同年12月份,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为此,小迈为小丽购置了价值4万元的金器首饰,并支付现金彩礼12万元。婚后,小丽到小迈家居住,但双方共同居住20多天后,小丽便回到娘家居住,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今年3月,小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丽返还彩礼现金、金器首饰、手链戒指等。

那么,“闪婚”又“闪离” 彩礼应当归谁?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若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小迈和小丽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仅共同生活20多天,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同时,若彩礼金额过高,超出了“礼”范畴,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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