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次在梁子湖非法捕捞,收购者与偷鱼者折“本”还面临刑罚
极目新闻通讯员 刘霄阳
10月29日,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甲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据介绍,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在禁渔期使用三重刺网或电捕鱼禁用工具,多次在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渔获物出售给钟某某获利。钟某某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加以收购,并出售给同样明知系非法捕捞所得的徐某某。
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实施的非法捕捞、收购梁子湖水产品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对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有序推进。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侵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据展示,围绕定罪量刑、公益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意见,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时,民事公益诉讼中,五人自愿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7.83万元。
“我现在很后悔,我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破坏了生态环境。”金某甲、陈某某在最后陈述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庭审历时约2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本案的处理,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捕捞者、收购者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钟某某、徐某某作为收购者,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说道。
梁子湖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综合履职,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多元解决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效果的统一。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