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湖北省公布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原标题: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为落实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我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实现移动源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鄂州市、宜昌市、荆门市、咸宁市、十堰市等地查处的5起机动车排放检验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案例一

鄂州市查处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3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鄂州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提供的线索,对鄂州市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回放现场检测历史视频及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9月4日为车牌号鄂G****6的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36KW,发动机排放量1.298L,最大轮边功率实测26.9KW,检测结果为合格。但经实际调查,该柴油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发动机排放量为2.771L。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应判定检验不合格。

该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发动机排放量等方式,为应判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案例评析】

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测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若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降低或者变更检测标准,使检测监督形同虚设,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对当地的空气质量造成污染。本案在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管控,充分利用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系统的手段,提升违法行为发现能力,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规范检测。

案例二

宜昌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1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联合机动车检测行业专家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抽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2024年对鄂FGF7**、鄂ALC8**、豫A503**等28台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检测方法影响检测数据结果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形。

【查办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并于2024年8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案件评析】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按规范流程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人技+科技”相结合,聘请行业专家,依托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历史视频影像,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追溯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问题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案例三

荆门市查处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1日,接到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下沉组交办的某汽车服务公司相关环境违法问题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重柴分析仪、轻柴分析仪、汽油分析仪零气接口均没有接入标准零气而是接入的氮气,在对车牌号为鄂H1BXXX、鄂H1BXXX、鄂H1AXXX等12辆天然气公交车检测时,以公交车轴重过重的理由变更了检测方法,在检测过程中机油油温显示恒定值为120℃,未按照规范插入采样管,导致车辆在检测过程中高怠速状态部分时间段出现CO和CO2浓度之和低于6%,但该公司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通过调取视频资料,发现2024年3月1日9时38分至9时53分,车牌号为鄂H1AXXX的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可见明显蓝烟,该单位仍出具了该车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当即暂停该机构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2024年6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案件评析】

(一)迅速行动,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车辆过程数据、查看视频监控和在用车检测报告等综合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为该案的最终定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举一反三,促进机动车行业规范管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的方式,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实现机动车环检行业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强普法培训,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机动车环检工作日常管理。

案例四

咸宁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1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6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自功率扫描到排放测试结束期间的过程数据计算,6辆车发动机转速与转鼓转速比值超过±5%,但该公司未按《GB3874-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中止检测,且对上述6辆车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

该公司未按标准规定中止检测,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案例评析】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影响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尾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尾气监管的重要环节,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成效。本案通过调阅历史检测数据,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对每个检测环节的复盘,最终锁定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事实,有力震慑了尾气检测机构,对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秩序有积极作用。

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抓手。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现场交办问题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查清了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在7日内督办问题整改完成。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案例五

十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1日,根据十堰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移交的违法线索,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十堰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十堰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系统查询该公司汽油车检测线检测记录,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9时13分使用稳态工况法对车牌号码为鄂EB×××5的在用汽油车进行定期检验时,ASM5025和ASM2540两个工况排气污染物HC、CO、NO均超过排放限值,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但在11时46分使用双怠速法对该车进行复检,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要求,该车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并经批准,擅自使用双怠速法对该车进行复检,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9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90元。

【案件评析】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机动车尾气检测是筛查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倒逼维修治理、促进机动车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少数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罔顾机动车尾气治理的社会责任,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帮助不合格车辆违规通过检测,达到牟利的目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进行立案查处曝光,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形成有效威慑力,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