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08:高空抛物未造成实际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凰家说法NO.408:高空抛物未造成实际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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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男子为了发泄自己情绪,从位于18楼的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物品。

事件回顾

据冯某回忆,事发当日早上六点左右,他因感情心结喝了些酒,还与妻子发生争吵并伴有一定的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妻子将其阳台悬挂的鸟笼丢到地板上,这让他倍感愤怒,便借着酒劲儿将阳台的鸟笼、藤椅、花盆等物品从阳台扔出,以此发泄心中的情绪,并以跳楼吓唬其妻子。冯某的行为被该小区秩序员发现后报警。

接着,民警与物业人员上楼敲门劝说,没想到其家中一直无人回应,只听到屋内两人的吵架声和哭声。随后,民警和物业人员便下楼对冯某进行喊话,冯某仍不听劝阻,并向下喊道“不要管自己的家事”,又从阳台将1个白色铁皮水盒、1个陶土花盆抛出,花盆落地点距现场人员不足1米,碎片溅到了部分人员的腿上。

“我往下丢花盆、铁皮盒的时候往下看了,下面警察等有十几个人站在小区道路靠外一边,我当时情绪太激动了,也喝多了,就是想气我老婆。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想想很后悔,如果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我以后再也不敢了。”到案后,冯某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经审查查明,冯某因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将铁丝鸟笼、藤椅、塑料垃圾桶等从18楼家中阳台抛往楼下,砸在小区道路上。后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劝说,冯某拒不开门,面对楼下民警的喊话,仍不听劝阻,又将白色铁皮盒、陶瓷花等物品盆抛出,险些砸中正在小区道路进行劝解的民警及物业工作人员。

那么,高空抛物未造成实际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和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构成此罪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第二、必须是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高空抛物即使未造成实际伤害也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冯某因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先是将阳台的鸟笼、藤椅、花盆等物品从18楼高空抛往楼下的小区道路上。后在民警处置和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冯某不听劝阻,又将白色铁皮盒、陶瓷花等物品抛往楼下,并险些砸中民警及物业工作人员,冯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