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10:同乘者意外受伤 车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凰家视角NO.410:同乘者意外受伤 车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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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当时,我只想着是熟人‘带一脚’,结果自己被车撞了,还要赔钱。”时至今日,51岁的男子范某谈及一年多以前的违规载人的那场车祸仍感到懊悔。

事件回顾

2023年2月的一天,张某家的电灯出现了故障。她便请来范某帮忙换电灯泡。两家距离不远,骑电动车一会儿就到了。于是,范某让张某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前往她家。

8时许,范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在一道路右转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和范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胫腓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28日。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找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在张某看来,自己之所以受伤,与范某脱不了干系。2024年7月,张某将范某、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期、营养期等共计11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围绕责任划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范某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原告张某,系好意同乘,可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而原告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适用于非营运的机动车,被告范某骑行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应减轻被告范某的责任。

那么,同乘者意外受伤,车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如何合理划分“好意同乘”中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和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和范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二人应当根据双方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按比例承担责任,同时,张某属于无偿搭乘,尽管范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也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应当减轻范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电动自行车不能载人,张某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后果具一定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