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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11月5日凌晨,西安未央区北二环朱宏路高架桥发生一起车祸: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并搭载一人撞上路边隔离护栏。后座男子倒地后,驾驶摩托车男子在施救同伴时,后方一辆汽车驶来,二人再遭碰撞。
事件回顾
现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摩托车已经倒地,一男子躺在地上,头部有明显血迹,另一名男子正在对其施救。此时,后方突然一辆黑色汽车驶来,虽然有人通过呼喊在阻拦,但黑色汽车仍撞上二人。视频画面中,涉事汽车司机称:“没看到,打招呼根本没看到。那前面有两个车,我视线是盲区,我根本看不到。”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当场判定,乘坐摩托车的男子已经死亡。
从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2024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路某(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西安市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宏路立交桥上时,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路某跌落。张某下车查看时,两人被同方向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张某受伤、路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查,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排除毒驾嫌疑;同时排除陈某酒驾、毒驾嫌疑。
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那么,如何依法确定二次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肇事责任?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需要根据事故成因、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综合确定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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