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11:网购退货有漏洞 如此“薅羊毛”违法吗?

凰家说法NO.411:网购退货有漏洞 如此“薅羊毛”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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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定网购可享受“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偶然的退货“获益”,消费者变身“职业退货人”,仅退空包或赠品,未退商品再销赃。

事件回顾

“00后”的小雅(化名)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

小雅“灵机一动”,想到可以钻平台的“漏洞”,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

虚假退货后剩下的部分商品,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卖出,通过销赃二次获利。为逃避平台的监管,小雅虚假退货利用的账号仅使用几次就注销,再注册新的账号重复上述虚假退货的行为。

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小雅在短短五个月期间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在平台上购买了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再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虚假退货,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

此案中,小雅的行为是否违法?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薅羊毛”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要件为首先违法行为人是以不法占有为目而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后违法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退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退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薅羊毛”的行为,若“薅羊毛”行为不违反平台规则,且未对商家造成实际损失,通常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会受到平台规则的制裁和限制;若“薅羊毛”行为导致商家遭受经济损失,可能需要赔偿商家损失;若“薅羊毛”行为涉及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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