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荆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原标题:荆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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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假冒。然而,总有少数经销商受利益诱惑偷偷购买、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近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类似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1.经营假冒轴承

侵犯商标专用权

2023年6月7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荆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了标注有“HRB”字母及相关底纹图案商标的轴承。经该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书》,上述轴承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系魏某销售给荆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共37种型号609套,违法经营额4.06万元。调查期间,魏某主动召回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3月1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魏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609套,罚款7万元。

也是在同一天,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上述荆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了另一批标注有“HRB”字母及相关底纹图案商标的轴承。经该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书》,上述轴承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系范某销售给荆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共7种型号49套,违法经营额2052元,且范某不能提供上述轴承的购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

范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1月25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范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49套,罚款5000元。

2.衬衫上印冰墩墩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2023年10月18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一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服装区摆放有“鑫亮琪XinLiangQi”精品衬衫一件,在该衬衫上印有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BingDunDun”字样。执法人员要求超市提供上述衬衫获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相关授权书,超市无法提供。

经查,超市经营者2022年6月购进“鑫亮琪XinLiangQi”精品衬衫一件,购进价格29元,标注销售价格39元。因当事人购进服装是分批购进,供货商不固定,也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因此无法确定具体购货时间和供货商,同时由于商品吊牌上无具体生产厂家,也无法确定该服装的生产厂家。

该超市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鑫亮琪 XinLiangQi”精品衬衫一件,罚款145元。

(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的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3.冒贴他人商标

一批假茶叶现形

2024年4月10日,东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恩施玉露”“利川红”等重点商标品牌保护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一茶叶店使用的“恩施玉露”竹材质包装盒、“恩施玉露”(山青·雅居)包装盒、“恩施玉露”小铁盒、“利川红”包装盒。

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鉴别,并指出“当事人非我协会授权使用‘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资格准用人,不具备使用‘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资格,其产品包装为通用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属于侵犯我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8月2日,东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8盒(袋),罚款1000元。

4.知假买假再转卖

京山一商家受罚

2023年12月1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市某服饰中心待售的56条标称“皇家金盾”西裤/休闲裤的男裤,每条裤身吊牌上使用了“黑底金黄色边框,框内金黄色轮船图案加上金黄色的‘皇家·金盾’汉字及其汉语拼音”组合标识,以及白底黑字的“品牌:皇家·金盾”汉字。经“金盾”注册商标权利人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协助辨认,这批男裤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票索证,知道其价格低廉,不是正品服装,但是为了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仍然购进销售,主观存在故意。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物流从武汉市汉正街某服饰店采购了70条共11个规格货号的“皇家金盾”西裤/休闲裤,违法经营额共计1万余元,共销售14条,违法所得95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了没收侵权男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5.低价购进“海飞丝”

一查竟是假冒

2024年5月6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京山市某购物中心化妆品经营区待售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进行了扣押。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辨认,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从武汉某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8瓶,现金支付1026元,单价57元/瓶,销售价为68元/瓶。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进货价格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没有开具正规的票据,主观存在过错。

当事人销售假冒“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6.借用“桥米”作商标

没获批准是侵权

2023年9月,钟祥市市场监管局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钟祥市某米厂生产销售的一品牌大米产品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桥米”字样,侵犯“京山桥米”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对钟祥市某米厂进行了核查。钟祥市某米厂生产销售的“XX桥米”名称用大字体标注于包装正面显著位置。

钟祥市某米厂明知“京山桥米”为他人注册商标,在未取得涉案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在包装袋上拆分使用“XX桥米”作为产品名称,突出“桥米”字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米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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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未经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保护力度较弱。‌‌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则不易受到商标法的直接保护,因为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然而,未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商标不得具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情形。

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作为商标使用的时间必须早于其他冲突权利。

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商标需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

尽管如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仍然存在风险。他人可以将相同的商标抢先注册,导致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建议企业尽早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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