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12:在公司团建受伤 为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凰家说法NO.412:在公司团建受伤 为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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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在公司外出团建的篝火晚会上,一员工滑倒摔致手臂骨折,为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顾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团建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顿感左上臂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团建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那么,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标准有哪些?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团建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因素,判断是否与工作有关,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如果用人单位团建活动主要是参观游览、篝火晚会等与工作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活动,该活动不能认定为是工作组成部分,那么员工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若是用人单位组织指定、指派、选拔员工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劳动者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能会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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