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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
事件回顾
小丽和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2周。
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小丽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赔偿?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公民的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的名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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