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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近日,一则“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扬声器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
视频中,一位小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扬声器。发布视频的老师说:上课总有说不完的废话,直到我给他戴上了“小蜜蜂”,瞬间安静了。该视频被广泛转发,并引起网友效仿。然而,该老师先后两次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道歉,称自己因为没有给学生视频打码等原因,已选择离职,并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
随后,有网友和媒体对该老师身份表示质疑,“她究竟是不是学校老师,相关事件又是否为摆拍炒作?”
对此,11月20日,兰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邓老师“曾经是兰州县区属一所公立学校的聘用制老师”,非在编在岗,“她现在已经自愿离职了,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不存在因为网上炒作(而离职)。离职有一段时间了,离职发生在视频拍摄前”。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事多部门已介入调查,相关信息将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那么,老师将学生戴“小蜜蜂”视频上传至网络是否合适呢?是否超出了教师惩戒权的边界?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和田崇军律师认为:
老师的此行为,可能侵犯道路学生的肖像权,尽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但其肖像权也受法律保护,老师发布视频时,应当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监护的同意,否则其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对于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采取点名批评......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老师给学生戴“小蜜蜂”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其行为超越了教师惩戒权的边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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