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一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黑龙江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王一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一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一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一新利用担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海南省农垦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2023年12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王一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6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黑龙江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王一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黑龙江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王一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一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家庭房产情况,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低价装修,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一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一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一新简历:
王一新,男,汉族,1965年12月生,湖北英山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史学学士学位。曾任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
2024年11月,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一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1983.09-1987.07 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史专业学习
1987.07-1992.10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办公室秘书
1992.10-1993.06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3.06-1996.04 中国海洋石油报社采编部主任、记者部主任
1996.04-1996.10 中国海洋石油报社副总编辑
1996.10-1999.09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1996.08-1998.0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9.09-2001.1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主任、党组秘书
2001.11-2003.0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主任
2003.04-2004.07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总经理(主任)(2001.11-2003.10挂职任四川省泸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4.07-2007.05 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2007.05-2010.08 海南省农垦总局(总公司)局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08-2011.07 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07-2013.01 海南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3.01-2017.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7.01-2018.02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国资委党委书记
2018.02-2021.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21.12-2022.0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2.03-2023.01 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23.01-2023.12 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
来源: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网络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