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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 吴胜利
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由谁承担?
事件回顾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某小区的29层。2020年4月,周女士通过网购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作为代步工具,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再次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随后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其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也纷纷逃离。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到场,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处警民警查获。
在此类事件中谁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责任应如何划分?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女士因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导致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人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周女士存在严重过错,应对桂女士等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杨先生与周女士是夫妻关系,失火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若杨先生直接参与充电行为,或虽未直接参与充电,但其未能及时发现、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所以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若小区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在消防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对桂女士等人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