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15:赠与的房产未过户 被赠与方卖房合同有效吗?

凰家说法NO.415:赠与的房产未过户 被赠与方卖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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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 吴胜利

姐弟之间相互扶持本是亲情,但因为一套房子,姐弟俩心生嫌隙,最后对簿公堂。没有过户的房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事件回顾

张丹与张浩(均为化名)是姐弟,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

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送一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并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将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

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及第二期款40万元(支付到张浩名下账户),银行亦依约将第三期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

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

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那么,张丹夫妇是否可以撤销对张浩的赠与?张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张丹夫妇对张浩房产的赠与,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也并未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张浩的赠与。另外,张浩以张丹名义对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若张浩取得张丹授权,其签订的合同即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