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12月3日消息,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放项目贷款未与同比例项目资本金配套使用被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万元。
同时,对当事人韩向军(时任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武国忠(时任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郭海贵(时任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3人给予警告。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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