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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离婚7年后,张女士才发现自己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并且因为欠贷不还,和前夫一起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合同是谁签的?为何张女士从不知情,也未收到法院传票?
事件回顾
2023年9月,张女士回乡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经询问高铁站,才知自己被法院列入限高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询,原来早在2018年,她和前夫曹某就成为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被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未依约归还贷款。
贷款的事情,张女士毫不知情,更让她诧异的是,她从未接到过贷款公司或者法院的电话,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以及判决书。为何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贷款、又成为了失信人员?时间倒回2018年10月初,法院受理了一家贷款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诉状。
2016年1月,D公司与曹某、张女士夫妇签下汽车消费抵押合同,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他们向D公司贷款74900元。但从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就不再还贷了。
2018年10月,D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张女士归还剩余贷款58000余元,依约支付贷款利息20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D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曹某、张女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张女士告诉检察官,2016年1月,这份贷款合同签署时,她与曹某虽然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了。张女士对曹某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6年11月,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后,张女士就回了老家。
张女士提到,她从法院查询到的材料中看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签署。合同中所留的她的联系方式是错误的,合同中留存地址也是错误的,因此她不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也因此不知道自己被起诉,自然也没能出庭应诉。
那么,在张女士对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归还贷款?失信被执行人能否撤销?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如果张女士对贷款的事情,确实不知情,而且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那么张女士与贷款公司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张女无需对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