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 吴胜利
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事件回顾
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一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两年前,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
“当时,视频博主问我愿不愿意入镜,接受一个采访,我现场就表示拒绝,并拿手挡住脸。”小丽回忆。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
一年后,小丽突然听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她的影像。她赶紧找到相关网页,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视频,当时已有100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
那么,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日常“随手拍”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本案中,小丽已经明确拒绝拍摄,但短视频平台没有经过小丽同意擅自拍摄,并在平台上播放了视频,该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
因此,在日常“随手拍”过程中要保护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含有他人的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