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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 吴胜利
2024年12月10日傍晚,某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一把水果刀从天而降砸中路过的外卖骑手,导致其受伤住院。
外卖骑手王先生回忆,12月10日18时许,他正准备出门骑电动车送外卖,刚刚骑上电动车,一把水果刀砸在了头盔上,最后砸在了右手上,“感觉到手很疼,伤口深可见骨”。目前,王先生仍在医院进一步治疗。
13日11时许,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经该局调查,12月10日18时许,居住在九龙坡区华岩镇一小区高层的闫某(男,38岁)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夺下妻子手中水果刀扔出窗外,致路过的一外卖骑手右手背受伤。目前,闫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在此高空坠物事件中,肇事者闫某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高空抛物事件没有发现肇事者,其他住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即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且物品必须是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外投、扔、丢弃等抛掷动作。二、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另外,《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闫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将水果刀扔出窗外,致路过的一名外卖骑手右手背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闫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收到损害,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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