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报道,2023年7月,湖北襄阳七旬老太杨树英在救助车祸伤者刘先生时,右腿多处骨折,治疗费已花3万多元。因后续治疗费用有缺口,她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见义勇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
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在杨树英这里并未填平,相反,其求助之路一波三折,还未有结果。法院判决后,杨树英找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但被告知无法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区里不申报意味着,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不会给予帮扶。今年12月23日,工作人员回应,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认区里的认定,而杨树英前来申报时距事发时间已过一年,超出了规定时限,再就是不敢给她认定,只因有人认定后“狮子大开口”要钱,不给钱就反映。
严守规章无错处,为何不能特事特办?超过申报时限的理由听起来合理合规,实际在《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中,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相关机构申请,情况复杂的,申请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两年。为何工作人员紧咬一年规定时限,而隐瞒特殊情况下的两年?这种机械执行规章的做法,虽然看似合规,但却忽视了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和需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条文的僵化执行而将见义勇为者拒之门外,无疑违背了制度的本意,也让他们倍感心寒。
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的善举,它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勇敢和善良,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他人危难之际,杨树英老人不因自己年逾古稀而袖手旁观,积极伸出援手,令人敬畏。对于像杨树英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尤其是在他们因救助他人而自身受伤的情况下,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怀。面对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应灵活处理,特事特办,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得到充分保障,显得尤为迫切。见义勇为不仅是个人的勇敢行为,更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在一个充满正义感的社会中,见义勇为应当被广泛倡导和尊重。然而,如果见义勇为者在事后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支持,甚至因为制度的缺陷而陷入困境,那么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抑制。杨树英老人的事迹告诉我们,见义勇为的精神不应被冷落,见义勇为者的心血不应被辜负。
不让见义勇为者寒心,制度应有温度。此事提醒我们,制度的执行不应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在制度的框架内,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人文关怀,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