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咸宁又有2人被拘!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咸宁又有2人被拘!

原标题:冬季行动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又有2人被拘!

来源:平安咸宁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

燃放烟花爆竹的热度

在持续升温

近日

咸宁公安依法查处

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行政拘留2人

案例一

1月12日凌晨1时许,通城县居民胡某某为庆祝乔迁新居,在通城县隽水镇城区燃放了6个烟花礼炮,后被隽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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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只想着过屋(乔迁)是件喜事,不顾家里人善意的提醒,放了几个礼炮想着热闹热闹,没想到县城禁鞭区内燃放是违法行为。”到案后的胡某某对其违法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案例二

1月13日11时许,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查,民警发现汪某某在参加亲家庆生宴时,燃放了18个小礼炮、2个烟花、1支鞭炮。该地段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且围边有山林和住宅,其行为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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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人胡某某、汪某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想让空气更清新?

想让夜晚更宁静?

那就把烟花爆竹

换成微笑和拥抱吧

少一点烦躁

多一点安宁

别用一时的绚烂

换来满城的“硝烟味”和“震耳欲聋”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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