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3部门联合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3部门联合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原标题:湖北省3部门联合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管理办法》明确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其中,职业资格依据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界定了培训机构可开展培训工种(职业)的范围,为举办者申报培训工种(职业)提供指引。

《管理办法》明确

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监督与检查的办理部门、办理步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全省推广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明确举办者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一般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并提供了承诺书模版。增强了审批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对各地人社部门开展日常监管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管理办法》指出

省、市、县人社部门在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及监督管理中的职能职责,清晰了各级人社部门的职能职责。对于部分地方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部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人社部门在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能。文件还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组织与管理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并给予具体指导。

《管理办法》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3月底前完成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并对年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规范。

来源:湖北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