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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陆先生在多日出差后赶往公司年会现场,饮酒后死亡……
事件回顾
陆先生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29日晚上5点30分左右,某公司举办年会。陆先生和同事原本在外地出差,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年会。
当晚7点30分左右,陆先生到场,此时年会已过半程。因为迟到,他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后,就开始到处敬酒。他敬完酒坐在椅子上休息,但不一会就滑了下来,同事将他扶起后,他又滑了下来。后来,他告诉同事自己要歇一会,就径直躺倒在了地板上,打起了呼噜。
晚上8点38分左右,一位同事给陆先生拍摄了一个短视频并发送到他的微信上,打算第二天打趣他。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怎么都叫不醒陆先生。在场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6分钟后,医疗急救中心派车前往农家乐将陆先生送往附近医院。
医院病历记载:“来院已死,患者今约21:00时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21:14 ,120到场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瞳孔放大,脉搏不及,口中可见呕吐物,可闻及酒精味,大动脉搏动消失。”当晚,医院出具了陆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机构经检验发现送检陆先生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mg/mL。
陆先生的家人认为,陆先生在多日出差后赶往公司年会现场,在他身体疲惫且饮酒的情况下,某公司未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及时注意到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陆先生不幸去世,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员工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责任应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聚餐活动中可能出现员工互相之间劝酒、员工过量饮酒的行为,负有注意和提示义务,并且,当员工醉酒以后,公司还具有照料和救助义务,如果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员工死亡,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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