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黄石通报6起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
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强化警示教育
20日下午
我市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
相关部门通报了
近期全市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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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红珍
案例1:黄石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7年3月12日,黄石某公司尾矿库发生一起溃坝事故,溃坝淹毁及污染下游土地约700亩。事故发生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经核查,向该公司发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委托武汉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编制《尾砂泄露事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根据评估鉴定结论,该公司应对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轮磋商,2021年9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同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包括构建垂直防渗墙、尾矿表层建立阻隔层、建设监测水井等项目内容。2022年6月初,修复工程正式开始实施。该工程于2023年6月10日完工,并于2023年底通过验收。
该案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动体现。溃坝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该公司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经过工程施工和通过验收,完成修复,历时近7年。同时,该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环保设施建设,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该案例坚持以科学鉴定为基础、修复环境为目的,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司法部门依法支持,严格按照发起索赔、调查核实、委托评估、磋商、签署赔偿协议、开展修复效果评估,使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达到修复工程污染可控,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多重效果相统一。
案例2:西塞山区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1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流入排洪港内水质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沿线企业开展排查,发现某公司厂区外雨水总排口和厂区内多个雨水井的雨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雨水超出地表水五类标准。经调查,该公司在进行补水作业时,未落实监控机组水位并及时关闭进水阀门,导致机组水箱加满后部分酸性废水溢出围堰进入雨水沟,最终通过雨水总排口流入厂外。
2024年2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了三位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于4月10日出具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作业中未关闭真空机组阀门,导致废水排放到雨水沟,流入地表水,致使水质超标,该公司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本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金额为3000余元。
2024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同该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自行购买价值4800元鱼苗向长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该案例积极营造“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坚持替代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借助媒体的宣传报道,起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警示效果,涉案公司以“增殖放流”活动方式积极开展生态赔偿,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为美丽黄石建设护航。
黄石市此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全省是首次。下一步,黄石市将强化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我们将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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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发布
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勇
案例3:黄石市某集团公司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案
2022年9月9日,市城管委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集团公司在下陆区杭州西路某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为建设停车位,未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破坏小区内绿化规划用地。市城管委依法立案后迅速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单位破坏小区内的绿地面积为282平方米,对绿地上的部分乔木(香樟、雪松、枇杷等)进行了砍伐和修剪,共砍伐了18棵乔木,胸径11cm至42cm不等,对灌木进行了移植。该集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向该集团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集团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当事单位于2022年12月13日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罚款,但一直未对砍伐、修剪及移栽树木采取补救措施,该案一直未能结案。市城管委多次约谈当事单位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法定责任,并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协调会,与当事单位就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磁湖西北岸共享绿地点自开放以来一直是市民露营、休闲的热点地段。当事单位于2024年4月13日在磁湖西北岸完成了绿地恢复补植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更换草坪500平方米、麦冬400平方米、南天竹400棵、制作安装景观石小品大小各一组、花卉及草花400盆。
该案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当事单位不懂法、不学法,不知道砍伐树木需要经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在当今法治社会,“不知者不罪”很多时候已经不能成为公民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公民要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同时执法者应当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谁执法谁普法”,在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守护好身边的花草树木和绿水青山。同时,实践当中,在案件执行阶段,罚款一般较易执行到位,而对砍伐、修剪及移栽的树木采取补救措施则因当事人不配合或存在难以确定选址位置等情况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因此园林绿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主动上门向当事人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对于选址和补种树木的方案结合本地特点提供合理建议,便于当事人尽快履行补植义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3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农业农村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超群
案例4:西塞山区余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经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7月24日18时许,余某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长江月亮湾大桥水域江边,使用锚鱼杆进行锚鱼,获得渔获物7.55公斤(鲢鱼1条)。经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余某在长江捕鱼的时间、地点分别系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的锚鱼杆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余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案的主要受损环境要素为7.55公斤鲢鱼1条,按照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损害,余某应对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依法承担830元的赔偿责任。
基于余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余某同意自行向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鱼苗(价值不少于830元),并以向长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2024年5月23日,余某购买4.15万尾鲢鳙(价值830元),于长江黄石段神州公园水域放生,已履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义务。
该案例执法宽严相济。在对非法捕捞者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到违法者通过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履行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义务,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有效发挥了宽严有度、过罚相当的办案原则。通过明确违法者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让非法捕捞者付出经济代价,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办理及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珍惜渔业资源的意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4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发布
水利和湖泊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
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寒
案例5:阳新县某公司汛期非法实施航道疏浚工程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8月7日,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富水河采砂执法巡查时,发现富水河军垦段河道有采砂行为发生。针对上述情况,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阳新县水政执法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8月8日,对参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阳新县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对阳新县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组织评估意见会,委托了三位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于12月22日出具了专家意见,结果显示阳新县某公司违反汛期禁止施工规定,汛期河道疏浚施工,改变施工水域水流、水位等环境因素,搅动底泥,对鱼类繁殖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对富河军垦段河道水域安全和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23年12月22日,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同该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该案例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的可持续,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确定了违法施工的责任主体,促使违法者进行生态修复工作,使违法者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通过专业的评估和修复,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次,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通过生态赔偿制度,违法者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涉水违法施工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通过媒体宣传生态损害赔偿案例的公开和处理,让公众看到破坏环境的后果以及赔偿的结果,对其他潜在的环境违法者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醒他们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高额的违法赔偿成本使得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更加谨慎,引导大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5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自然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
市自然资源保护和权益维护中心主任 张亮
案例6:阳新县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0年,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以办理废品处理厂为由在阳新县枫林镇申请用地,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石料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开采矿石达2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24万余元。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多次对其超范围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4名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域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6个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4名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民事赔偿,希望争取从宽处理。2024年4月2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4年5月,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当事人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漆家堡废品处理厂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评估结论为: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于2020年成立阳新县漆家宝废品处理厂,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岩石,损毁林地共计为4.76公顷,造成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经调查核算,受损林地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为土壤保持功能与林木供给功能,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为247.75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191.79万元,土壤保持服务功能和林木供给服务功能期间损害量化价值55.96万元。
2024年7月17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与4名被告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名被告人合计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5.96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用10万元,并与4名被告人就涉案生态修复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生态修复,按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目前,187.59万元生态修复工程费用保证金和4.2万元生态修复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已经缴纳完毕,后续将在阳新县枫林镇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涉案矿山修复工作。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考虑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金的情况,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发现需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协同市中院调查、磋商、评估,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55.9万元。
本案是全市首例“行政+法院”协同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环境与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人侵权必有责、侵权必担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与法院立足实际,积极协作配合,通过机制创新、协作办案、开展生态修复,解决工作难点、痛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地方经验。
来源:黄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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