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24:游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法律支持?

凰家视角NO.424:游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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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章女士一行25人本打算去泰国清迈旅游,于1月7日通过安徽某旅行社向上海春秋旅行社南宁分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大部分机票费用。付款后第二天,出于安全方面考虑,这25名游客决定取消行程并提出退款申请,但被拒绝,理由是付款前已明确告知“临时团队票不退不改签”。

事件回顾

章女士和朋友们一共25人,打算今年2月前往泰国清迈游玩。他们购买了春秋航空的机票,每人2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的大部分机票费用转给了安徽某旅行社工作人员王先生,后者将钱转给了上海春秋旅行社南宁分公司。付款后第二天,出于安全方面考虑,章女士和朋友们商讨后决定取消行程,章女士联系上旅行社工作人员,希望能退还机票的费用,但被拒绝。一名旅行社工作人员陈先生曾通过微信给她发去消息,称“临时团队票不退不改签”。

经查询春秋航空官网发现,在第八章“客票变更”和第九章“退票”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团体旅客的客票变更和退票要求,注明了“请联系原出票渠道办理。”据收款方上海春秋旅行社南宁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不是说不可以退票,可以退,每人能退260元,但他们不接受。他们不去泰国,不是火山、地震、战争这样的不可抗力,而是他们个人原因。临时团队票不退不改的规定,是一直都有的,而且订票之前也是给他们讲过的。”

对游客和旅行社、航空公司退票出现纠纷一事,从法律角度来解读游客要求全额退款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游客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要求全额退款,旅行社和航空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在扣除必要的、不可退还的成本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实践中,是否退款要看游客与旅行社、航空公司之间协议具体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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