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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一则“男子往海底捞锅底里撒尿”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3月12日,海底捞发表声明称针对2月24日00:00至3月8日24:00期间在海底捞上海外滩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此外,对于在火锅锅底中小便的两名涉案男子已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事件回顾
今年2月24日凌晨,唐某(男、17岁)、吴某(男、17岁)等人进入火锅店包间内用餐,唐某、吴某两人醉酒后分别站上餐台向火锅内小便,吴某还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网上。
3月6日,海底捞官方账号在相关视频下方回应称,已向多地公安机关报案。3月8日下午,海底捞官方对此事进行公开回应。“当事门店已将门店锅具、餐具(含筷子)全部进行更换,环境卫生按照搬家式清洁消毒。后续也将提升包间服务方式。此外,消费者还可通过门店明厨亮灶、后厨参观等方式了解门店后厨工作。3月12日,海底捞再次发布声明称,针对2月24日00:00至3月8日24:00期间在海底捞上海外滩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
那么,此案中两名涉事的未成年男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因此事产生的锅具、餐具等更换费用,以及对顾客的现金赔偿等支出是否应该担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本案中,两位醉酒男子的行为给海底捞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使其名誉受损,侵害了其名誉权,同时也造成经济损失,有权向两名男子要求赔偿,包括海底捞给其他顾客的赔偿、更换的餐具、桌椅和停业损失等费用,及因视频传播造成的负面影响。另外,因两位醉酒男子未满18岁,根据法律规定,尚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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