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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疑诱导未成年花钱签订租车合同,家长得知后前往退款时,却被要求额外支付钱款才能解除合同。
事件回顾
近日,一名刚满16岁的在校学生未征得家长同意,通过网络私下找到配送中心,花费1898元租赁电动自行车。
家长得知情况后,马上联系配送中心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还被告知需额外支付1600元才能解除租车合同,家长认为配送中心在明知小孩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仍然诱导其签订租车合同,明显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配送中心负责人一再强调租车合同并非由配送中心直接签订,配送中心无法代表第三方租车公司解除相关合同。
那么,此事中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私下签订租车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全额退款?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中,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未成年人签订租车合同,金额达1800余元,显然非纯获利益或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签订的租车合同无效,家长有权要求租车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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