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40:男子将女同事关冷库并称是“恶作剧” 是否违法?

凰家视角NO.440:男子将女同事关冷库并称是“恶作剧” 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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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4月23日,广东揭西一名女子发视频称,男同事故意把冷库门关闭致她被困冷库,求助后才自行脱困。

事件回顾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3月31日9时25分,女子进入冷库内。不一会儿,旁边一名男员工看了一眼冷库后,用手关闭冷库的门,随即跑开。女子在视频中称她多次呼喊拍门,无人理会。2分钟后,她用随身携带的电话向老板求助,才自助脱困。

4月24日,该女子发文称,男同事已经受到相应处理并向她道歉,她对此满意。揭西县相关部门回应媒体采访时称,经核实,涉事男同事系恶作剧关闭冷库门,双方经调解已和解。

那么,男子将女同事关冷库并称是“恶作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男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冷库的危险性,以及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因其行为给案涉女子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男子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鄂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事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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