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45:用户以付费方式购买网络树洞服务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凰家视角NO.445:用户以付费方式购买网络树洞服务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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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

近期,“网络树洞”一词被频频提及。在社交平台或购物平台有大量提供此服务的商家,标价从免费到4.99元、6.66元不等,商家往往将自己标注为吐槽倾听者、情绪价值提供者,“心理咨询,情感分析,情绪疏导,人际关系交往,学习工作压力大,职场霸凌等,如遇到类似问题,都可以找我。”

事件回顾

一位在某社交平台提供免费“网络树洞”的网友表示,她今年37岁,是一位普通职工,“我不是心理专业人士,就是没事和人聊聊天,我没有固定的‘客户’,都是说一些困惑的事就消失了。”该网友表示,找她聊天的有很大一部分聊的是关于校园霸凌的话题。

那么用户以付费方式购买网络树洞服务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网络树洞”本质上是一个倾诉的窗口,在民法上,购买方和服务提供者建立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服务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成立的合同就有效、受法律保护。但作为购买方而言,因为这种新型的服务缺乏监管与约束机制,没有相关的规则、标准对服务的质量、服务的资质等进行规定,卖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如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比较大。此外,该新型的服务方式也可能存在涉黄、涉赌、诈骗等安全隐患,消费者还是需要慎重购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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