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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郑钻泉
律师调取错误身份信息,原告辨认后起诉,一审二审加执行……这一连串操作下来,广东的同名同姓者被错误地弄成了被告。
事件回顾
广东的陈某杨先生是一名工程师。5月6日中午,他点了外卖,使用微信支付时发现支付功能被冻结了。微信账户限制记录显示,按照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原来律师调取错误身份信息,误把广东陈某杨先生当成了湖南陈某杨。目前,一审判决书错误信息已更正,补正裁定书已邮寄给了广东陈某杨。
不过,广东陈某杨先生仍担忧:自然人一旦被法院执行,可能就会触发金融机构的风险算法规则。即便执行错误信息法院已更改,但仍旧会对自然人的征信产生负面影响。
那么,执行错误信息法院更改后是否还是会对当事人的征信产生负面影响?错误调取身份信息的律师是否该付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执行错误信息法院更改后是否还是会对当事人的征信产生负面影响,主要是看法院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情况,就目前而言,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取消,不会对广东陈某杨先生的日常生活消费造成影响。“金融机构的风险算法规则”可能存在,如果之后因为该执行信息导致贷款无法审批通过等情况,建议通过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就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而言,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被告的身份信息,这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告代理律师是依据原告提供的基础信息调取被告身份信息,在调取完身份信息后已经交由原告本人确认,可以认为律师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如果律师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被告身份信息调查错误,可能会构成执业过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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