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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
近日,何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黎某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
事件回顾
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司法鉴定,黎某误工期120天,后续还需进行治疗。此次事故中,何某与黎某负同等责任。该小型汽车的驾驶人为何某,所有人是陈某,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黎某将何某、陈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万余元。
那么黎某作为 “家庭主妇”,遇车祸索赔误工费的诉求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黎某作为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固定的外部经济收入,但是其照顾家人的劳动付出,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车祸也造成黎某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照顾家人,这对整个家庭的开支势必会产生影响,因此,黎某作为 “家庭主妇”,遇车祸索赔误工费的主张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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