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47:公司高管对员工随意罚款的管理方式是否违法?

凰家说法NO.447:公司高管对员工随意罚款的管理方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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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近日,某知名品牌因一高管随意罚款言论“出圈”。网传聊天记录显示,为严格办公室管理,一位高管开始“罚款式管理”,“吃东西的,罚2000,无事不在岗位的,罚2000……”,罚款的理由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下班不关电脑屏幕”等。

据悉,该公司电商部高管在工作群里发文怒斥员工“不守规矩”,发现有同事“上班不在工位”,有上厕所的,有“照镜子的、有奇怪理由的”。该高管给出了堪称独特的解决方式,罚款模式——“被我查到打游戏的,直接开除!吃东西的,罚领导2000元,主管1000元,次主管500元”,“无事不在岗位的,超过三次的月度工资降2000元”。此外,该高管被披露追加罚款内容称“下班不关电脑罚100元”。

那么,这样的管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就案例本身来说,该公司电商部高管的管理方式欠妥,其罚款的理由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较为随意,程序上和实体上不具有合法性,内容上不具有合理性,如劳动者以公司无故扣除工资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较大。

但由本案带来关于“公司对员工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目前在实务中具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公司不具有罚款权。理由是,一、法律未赋予企业罚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该观点认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行使处罚权的权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罚款权,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该条规定的扣除情形也和我们现在分析的罚款权不相符。

观点二认为:公司具有罚款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观点认为,如果企业制定的“罚款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内容合法,且依法经过了公示,那么作为企业的员工应当遵守该制度,企业也可以依据该制度的规定进行罚款,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而非企业处罚权,企业并非行政机关;二、只要企业罚款权的制定经过了合法的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即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罚款是企业对员工实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手段,将纪律规范、违纪惩戒结合,既达到了企业合法合理地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管理目的,也能够促使企业良性发展,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收入稳定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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