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51:快递收费“向上取整”的做法合规吗?

凰家说法NO.451:快递收费“向上取整”的做法合规吗?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近日,有网友发文吐槽,某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引发网友关注。

明明是2.1kg的快递,但“向上取整”后可以变为3kg重量的收费标准吗?

事件回顾

近日,据媒体调查,多家快递企业在续重收费中存在“向上取整”行为。有快递员称,即使“2.1公斤也算3公斤的(收费)”,还有快递公司将重量2.7kg左右的快递,标注为4kg。按照现行规定,快递需要称重,且计费重量需保留kg小数点后至少1位。

那么快递收费“向上取整”的做法合规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向上取整”这种行为实际上和以前在市面上泛滥的“反向抹零”行为是类似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快递收费“向上取整”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