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51:餐厅员工偷拍顾客6岁女儿的照片还公开发布 触犯什么法律?

凰家视角NO.451:餐厅员工偷拍顾客6岁女儿的照片还公开发布 触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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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王女士发现一家知名餐厅服务员长期偷拍自己6岁的女儿,并将照片发布到网上。

事件回顾

近日,杭州市民王女士反映,她经常去杭州一家知名餐厅吃饭,从去年开始,有位服务员一直关注她6岁的女儿,不仅发信息询问情况,还偷拍照片,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当背景图。

6月27日,该品牌微博发布情况说明表示,6月18日,公司接到顾客王女士的反馈,王女士表示女儿就餐的照片被前员工发布。接到信息后,公司对事件展开了全面核查。经了解,照片发布者为已离职员工贺某,该员工2024年6月入职西贝,并于2024年8月从公司离职。获悉情况后,公司于6月18日当日,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渠道联系贺某了解核实,贺某随后删除相关照片。

那么该员工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该员工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因此,偷拍、曝光、传播他人私密照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

肖像权、隐私权受《民法典》人格权篇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此来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且该请求权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论过多久,都可以主张。此外,侵犯人格权行为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