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55:遇突发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改电影票吗?

凰家视角NO.455:遇突发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改电影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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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平台首页标红“不退不改”,却悄悄在客服入口设多环节退票——想退款须转人工、晓之以理或反复联系。

事件回顾

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事去不了,想找退票按钮时却只看到一行“不退不改”提示,如要退还得和客服“battle”,让不少人放弃退票念头——想必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类似遭遇,电影票退改签的“后悔权”,正在被平台的文字暗示和复杂流程悄悄剥夺。

据查,目前在许多电影售票平台购买相近时段的电影票时,即使标注着“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签”的电影票,也可以通过向客服申诉、拨打影院和平台电话等渠道后100%退款。

不过,这些售票平台退票渠道藏得很深、套路也不少。比如需要找到客服入口后转人工,在线和客服“battle”后,可能还要拨打影院的电话沟通才能退票,有些则可直接联系平台要求退票。

那么,在网上买了电影票,因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消费者有没有权利要求退票或者改签?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电影售票平台标注“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签”规则,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则,应当属于无效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票或者改签。

但以上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商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权利,商家可以设定合理比例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在购票前向消费者进行告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属于有效的约定,双方均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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