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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显示是7.7万元,但保险公司却按照12万元保额给我算保费,保险公司这是多收钱了。”近日,河南的赵先生表示,他被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未得到解决。
事件回顾
河南安阳的赵先生通过零首付分期贷款,购买了一辆全新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发票显示的价税金额合计7.7万元。赵先生表示,这辆车是由他在网上结识的一名销售人员全权代办,对方还发来一个二维码让他扫码支付保费。支付截图及保单显示,他向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共计6047.12元。
约3个月后,赵先生在不经意间发现,其投保的商业险中的车损险保费为1735.4元,保额达12万元。“这辆车购车发票上的裸车价才6.8万余元,含购置税价是7.7万元,车损险保额却有12万元,远高于实际车辆价值。”在赵先生看来,这是保险公司虚构车损险保额,从而赚取更高的保费。他还表示,保险公司存在未审核购车发票等违规事项。
那么,保险公司虚构车损保险额的行为触犯哪些法律?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保险公司虚构车损保险额的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规定,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
在民事上,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在行政监管上,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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