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59:教培机构设置“甩班费”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凰家说法NO.459:教培机构设置“甩班费”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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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网友吐槽从教培机构离职被要求缴纳“甩班费”。多名曾就职于教培行业的人士也证实了“甩班费”的存在。一知情者透露,在教培行业,中途离职需缴纳“甩班费”的情况长期存在。

事件回顾

在某教培机构工作三个月后离职的梦梦,讲述被扣除“甩班费”的经历时表示无法理解。“‘甩班费’没办法不给,因为它是直接从工资里扣除的。”“我一开始签的劳动合同,‘甩班费’是四节课时费,后来离职当天又拿出另一份合同说入职不到一年的话,‘甩班费’统一按5000元。我的离职是提前一个月说的,幸好组长人很好,帮我把“甩班费”谈到了一千。”

据梦梦介绍,起初她的“甩班费”应该在两千元左右,因为她当时负责两百个学生。梦梦称,“甩班费”几乎是线上培训的通识,很多人都遇到了这个问题,但没办法解决。“仲裁的话费时费力费钱,仲裁成本太大,要收‘甩班费’的教培机构大多是上市公司,多数人被迫吃哑巴亏。”

那么设置“甩班费”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甩班费”不合理,用人单位违规收取“甩班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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