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60:婴儿在餐厅被烫伤 家长索赔16万 天价赔偿是否合理?

凰家说法NO.460:婴儿在餐厅被烫伤 家长索赔16万 天价赔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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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带两个月大的婴儿在餐厅用餐时,因店员上菜不慎碰倒敞开的水壶,导致婴儿双腿被开水二级烫伤。店方陪同就医并垫付3万余元医疗费,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家长提出16万元赔偿,而店方要求提供明细依据并支持医疗鉴定。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16万元的索赔又是否合理?

事件回顾

近日,消费者郭先生反映,7月20日在群光广场8楼的澳门陈光记烧味饭店用餐时,妻子抱着两个多月的婴儿,遭遇店内员工弄洒开水,导致孩子双腿二级烫伤,至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郭先生介绍,事发当天,妻子抱着两个多月的女婴在餐馆用餐,水壶属敞开状态,店内员工上菜过程中不慎弄洒开水,造成孩子双腿烫伤。经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医生诊断,孩子的烫伤属于二级烫伤、告病重。

郭先生表示,事发后报警调取的监控清晰显示,烫伤事件系餐厅服务员在上菜过程中碰倒水壶所致;但商家方面则表示,目前无法确认责任归属。

针对此事,餐厅负责人在表示,作为店方并未推卸责任。事件发生后,门店负责人陪同消费者前往就医,并于当天缴纳了3万余元住院费。

“我们没有否认事件的发生,始终以小孩的身体恢复为主。”对于赔偿协商未果的原因,该负责人解释,消费者提出了16万元的赔偿要求,商家认为赔偿金额需要依据,希望消费者提供费用的构成明细。后续赔偿问题可以再协商,也支持进行医疗鉴定。

那么,郭先生的索赔是否合理?商家是否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如果郭先生的小孩确实是被餐厅服务员在上菜过程中碰倒水壶导致烫伤,餐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费用,餐厅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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