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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现疑似“科考人员”在售卖从南极带回的地衣,“科考人员”此举合法吗?
事件回顾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其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现,有疑似“科考人员”在售卖从南极带回的地衣,并质疑此行为破坏南极生态。19日,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目前已向平台发送律师函,违规商品已下架。至于该售卖者是否为科考队员,还正在调查中。
据交易平台显示,该商品的描述写道:“整箱南极地衣,长在石头上,一百年长1毫米,共约11块,南极原装。”售价标注为22500元。18日,极目新闻记者发现,另有单块南极地衣售价520元。账号主页除售卖地衣外,还有南极考察队服、南极科考队徽章等商品,有网友怀疑账号所有者为南极科考队研究人员。另据其账号主页显示,已有南极地衣售出记录。
据公开资料显示, 地衣是地球上最古老的植物之一,是一类原始型的低等植物,因其能够适应南极洲沙漠般的干燥和极度寒冷的环境,所以它是分布最广、种类最多的南极土著植物。
那么售卖南极的地衣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售卖南极的地衣行为不合法,南极是人类最后达到的大陆,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它是属于全人类的,南极地区主要是受国际公约以及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保护,根据我国的《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禁止南极活动者采集和带出陨石、岩石、土壤及化石;猎捕或获取南极哺乳动物、鸟类、无脊椎动物及植物的整体或部分样本。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禁止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开展以下活动:
(一)带入、处理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污染物,带入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采集和带出陨石、岩石、土壤及化石;
(三)猎捕或获取南极哺乳动物、鸟类、无脊椎动物及植物的整体或部分样本,以及其他可能对南极动植物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
(四)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或其他国家海洋局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建立人工建造物;
(六)其他可能损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活动。
但以从事南极科学研究、或为科学研究提供保障、或为文化教育机构提供标本、活体等用途为目的的活动,应按照《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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