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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黄先生在一购票APP上花费3129元购买机票后,在另一售票平台上发现相同机票仅卖570元,价差达到2559元。黄先生随即向民航局投诉,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事件回顾
黄先生介绍,他购买机票支付的3129元包含有机票费、燃油费和机建费。根据黄先生提供的截图,同样的行程,另一款售票App显示其所购机票“含税票价”为570元。
据其提供投诉调解页面截图,该售票平台在收到这一投诉后,在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回复称,“由于客户要求赔付金额过大,无法满足用户要求退款10806元诉求。我司已将差价2559元补退用户……如客户接受后续致电我司,可申请再退款3129元。”
随后,黄先生联系售票平台客服,其称,机票票价是实时变动的。有时航空公司会根据销售情况调整机票价格,有时因为航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会放出不同的舱位,所以机票价格会有浮动。至于购票价差2559元,客服回应称“此单是异常出票导致”。
黄先生称,他已收到差价款,但并未收到3129元的退款。他再次联系售票平台,但协商赔偿未果。目前他准备起诉,希望获得订单金额的三倍赔偿。
那么,同机票在不同平台价差较大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而本案涉及到的机票价格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市场主体可自行制定价格,因此,如果仅是单纯的价格差异不构成价格违法。
但如果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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