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63:家长网上质疑校服质量问题被错误拘留 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担责?

凰家说法NO.463:家长网上质疑校服质量问题被错误拘留 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担责?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2023年12月,甘肃庆阳宁县34岁的邓建国在网上发视频,质疑其儿子就读的小学校服存在质量问题,涉事校服企业报案。同年12月13日,邓建国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事件回顾

拘留结束后,邓建国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他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庆城县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邓建国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经此事件,邓建国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周围人也在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他认为,二审胜诉虽还了自己清白,但拘留决定不撤销,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

今年9月2日,宁县公安局向邓建国出具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该局一位领导向他表达了歉意。

邓建国表示,涉事校服企业对他的名誉、精神已经造成损害。数月前,他已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当地法院已介入,暂无最新进展。邓建国认为,他经历的这个案件应该起到警示作用,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我认为不能因为这个‘口袋罪’或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让百姓吃亏,这非常不公平。”

那么,被错误拘留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担责?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本案中,宁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被庆阳市中院认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现行有效规定的“违法拘留”情形。若办案人员在办理邓建国案件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