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评NO.41 |屡屡伤人 精神病能成“免死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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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评NO.41 |屡屡伤人 精神病能成“免死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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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武汉一副教授小区内被精神疾病患者打死案件民事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此前凶手王少刚经司法鉴定为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23年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少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广东一村民因臆想被加害,持刀杀害同村一家祖孙三口,深圳地铁口一女子遭精神病障碍男子强吻,南昌景区一男子持剪刀将女大学生伤害致死,男子借宿同学家时拿菜刀砍人致 1 死 1 伤…… 近期频发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病人因病无责或轻责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公众不禁发出诸多疑问:为何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那些本应发挥监管作用的监护人,为何在关键时刻缺失?这些疑问的背后,是公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也是对现有精神病人监管体系的拷问。

在这些伤人事件中,有不少人将自己的行为归咎为病发所导致,非自己意愿。若是“装疯卖傻”能逃避惩罚,那受害者的命又该谁来偿?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表示,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东廉江祖孙三口被杀案”中,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他携带菜刀寻“仇”,目标明确,作案手法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事后还能意识清楚逃离现场,说明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史并不能成为其免罪的“免死金牌”,叶德志一审被判处死刑。

若“不负刑事责任”,是否代表精神病人就算伤人也将“逍遥法外”。实则不然,我国刑法和刑诉都有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医疗。田崇军律师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据经视直播消息,8月25日,14岁男孩遭女子尾随滋扰,周边群众合力将其制服并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在其身上查获折叠小刀一把,现场无人员受伤。该女子经专科医院检查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进一步治疗。及时发现,及时监管,才能有效避免悲剧发生。家属及监护人在知晓患者病情的情况下更应该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及看护。田崇军律师表示,在出现伤人事件后,监护人应当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失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追责并非苛责,而是对监管缺位的必然回应,旨在倒逼监护人履行照管、送医、监督服药等法定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失控风险。

法律的公正不会因为一纸鉴定而缺席,精神病人的伤人行为也不会因为一纸鉴定而抵消。精神疾病诊断依赖专业鉴定,一般会结合既往病史、心理测评等,精神疾病鉴定如一道横亘在受害者和精神病人之间的坎,“无责”“罪轻”都与之有关,鉴定应更公开透明。

无法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是弱势群体,被突然袭击反抗失败被伤害的受害者们同样是弱势群体,真正的弱势群体不应被部分试图用疾病合理化自己残忍行为的凶手给“污名化”。法律应在“不罚其病”与“必究其责”间精准平衡。当法律明晰责任边界,多方合力多元共治,公众才不用战战兢兢,“家破人亡”的悲剧才能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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