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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在上海野生动物园地铁站附近,买到街边老人售卖的不明饮料。网友称:“看着老人挺可怜的,就在她那里买水了。买完后,旁边的大哥说是假水,一拧发现是被拧开过的。”
事件回顾
网友质疑是用废弃的空瓶私自灌水售卖。翻看社交媒体,2023年、2024年就有游客吐槽老人卖的水有蹊跷。
据附近两位阿姨透露,该老人长期在此摆摊,已有不少人上当。之前有执法人员前来整治,但老人不听劝阻,管理难度大。保安也说,老人常在地铁口与动物园门口流窜卖“假水”。“过去装河水,现在(可能)装自来水。”
9月18日,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建议游客前往正规商店购水。
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说,他们经常进行相关整治,但老人不太配合。目前,正在联系老人所在的村庄和其家人进一步劝阻,并派人在现场提醒过往路人,不要购买老人的水。
老人是故意灌水售假吗?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暂时不清楚,城管主要针对占道摆摊的问题。据了解老人年龄较大,去年和前年就卖过水,后续多部门将联合整治。
那么,私自灌水售卖是否违法?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私自灌装并售卖所谓的“假水”,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犯罪,其主要涉及行政、民事乃至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关于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关于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案涉老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若造成人身损害(如食物中毒)还可要求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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