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66:租户要求提前退租并退押金是否合理?

凰家视角NO.466:租户要求提前退租并退押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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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的月女士(化姓)反映,其2月初通过某中介公司在余华岭佳园B区租房,此后三次遭催收人员的骚扰。

事件回顾

“中介租给我的房子有法律纠纷却拒不处理,我作为独居女性多次遭人上门骚扰,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想提前退租,房东以不知情为由拒退押金,希望职能部门核实处理。”月女士称:“现在中介和房东均自称不知情,那就没有责任的话,承担结果和要解决问题的人是我,这不合理。且我要求退租,是因合同本身有约定,严重影响我人身、财产安全,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月16日,江岸区政府回复月女士称,经核实,本次催收事件系因该房屋前租客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前租客并非通过武汉燕安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住该房屋。针对月女士的退租诉求,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已督促中介公司尽快与双方协商退租方案,该局将继续跟进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维护租客合法权益。

针对该事件,涉事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回应,作为中介,无权调查前租客隐私及房东债务情况,发生类似事件只能帮租客与房东沟通。若租客对自己的行为有异议,可走法律程序。

那么该起事件中,租户要求提前退租并退押金是否具有合理性?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方有保证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如果出租方违反了这一义务,租户可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退还押金,本案中,租户遭受骚扰系前租户债务问题,这并非出租方造成的,但是出租方在知晓这一情况以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租户的租赁安全和日常生活的安宁,如果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租户继续受到骚扰,出租方就可能存在违反适租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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