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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通报“女子误触氢氟酸不幸身亡”一事。通报显示:2025年9月9日18时28分,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涂某某在闲林街道星洲翠谷小区南侧山坡踩到疑似化学品,目前正在医院救治。接警后分局立即指令闲林派出所出警,并联动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事件回顾
经查,9月9日上午,涂某某陪同两位女性朋友在事发区域垦荒种菜,其间涂某某在经过废墟时踩破一只白色方形塑料桶,脚部接触桶内液体(氢氟酸)后出现剧烈灼痛。同行人员取水为其冲洗后将其送至涂某某丈夫经营的食品店,后由其丈夫送医救治。
现场勘查发现,在废墟处另有两个同类型塑料桶(一桶满装、一桶剩半桶,均密封)和一外包装纸箱残片(上有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调查,该废墟处原建有一平房,艾某发(男,1938年出生,湖北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在该空置平房居住,该三桶氢氟酸系其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儿子艾某槟(男,1973年出生)放置,2015年搬离时遗弃。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该案中的涉案人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安全处理,本案中,涂某某系误踩遗弃的氢氟酸而亡,对于氢氟酸管理者随意遗弃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危险品肇事罪,对构成这一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事责任方面,当事人因随意遗弃危险化学品,自身存在过错,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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