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场景一:在线仲裁更便捷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第十一条原文:“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升了仲裁效率,降低了当事人成本。
场景二:仲裁协议更灵活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扩大仲裁协议认定范围:一方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否认,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旨在减少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争议,更好发挥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作用。
新修订《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原文: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场景三:仲裁地怎么定?不再“踢皮球”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增设“仲裁地”制度: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意义: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提升我国涉外仲裁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新修订《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原文: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场景四:保全措施更完善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明确仲裁前保全制度:仲裁协议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可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强化对仲裁的支持,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毁灭证据。
新修订《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原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场景五:仲裁员披露更透明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完善仲裁员制度:明确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新增“曾任检察官满八年” 可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拓宽聘任渠道。
增设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拓宽首席仲裁员选任方式: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新修订《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原文: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场景六:“申请撤销仲裁时限” 缩短了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旨在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提升仲裁效率,避免当事人通过拖延申请撤销影响纠纷解决进度。让争议更快定分止争,方便市场主体投入新一轮生产和经济活动
新修订《仲裁法》第七十二条原文: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新修订《仲裁法》第七十三条原文: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场景七:仲裁证据“协助收集” 有保障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强化仲裁庭证据收集能力:在明确仲裁庭可自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新增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的规定。
解决仲裁实践中 “取证难” 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持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保障仲裁庭能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新修订《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原文: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场景八:提高仲裁公信力 防范虚假仲裁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加大对虚假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仲裁庭需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查明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意图进行虚假仲裁,仲裁庭将依法驳回仲裁请求。
新修订《仲裁法》第六十一条原文: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场景九: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

相关法条解释:
新修订《仲裁法》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及双方约定的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推动仲裁机构 “走出去”“引进来”: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助力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
新修订《仲裁法》第八十六条原文: 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新修订《仲裁法》第九十四条原文: 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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