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70:网约电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例?

凰家视角NO.470:网约电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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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的崔先生表示,他于9月中旬通过网约的方式打了一辆新能源出租车前往石家庄火车站,支付时发现原本11.9元的打车费变成了14.9元,多出的3元为燃油附加费。

事件回顾

据崔先生介绍,今年9月19日,他因有事外出,便在网约车平台叫了一辆出租车去石家庄火车站。崔先生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了14.9元,他说,自己对这段路比较熟悉,也曾打车往返,14.9元的车费比他预想的高出了一些。经过仔细对比,他发现多出的3块是燃油附加费。

“我打到的是一辆电动汽车,不应收取燃油附加费,他们却收了我3块,我认为非常不合理。”崔先生称。

崔先生查询相关规定发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曾发布文件,自当年5月20日起,市区客运出租车计程计价设备上每乘次加收0.5元燃料附加费,此次加收燃料附加费不包含现运营的新能源纯电客运出租汽车。

崔先生不明白电车为什么要收取燃油附加费,且远高于交通运输局规定的金额。

“平台反馈是补偿一张3块钱的代金券,我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我翻看了自己之前的订单,发现多收燃油附加费的操作并不是一次两次了,只补偿3元的话,那之前多收取费用的行为就是默认不管了?”崔先生说。

那么明明是电车却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例?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电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主要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燃油车,不涉及燃油成本,收取燃油附加费违反了该规定中关于计价收费的相关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电车司机在未提前告知乘客的情况下收取燃油附加费,或者收费标准高于规定,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