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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台州一名3岁孩童喝奶茶后玩蹦床、不幸窒息身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事件回顾
据家属提及的“事故的经过说明”显示,10月19日下午,母亲带孩子去杜桥宝龙广场游玩,通过小程序购买了一杯珍珠奶茶,同行的朋友去拿奶茶时,店内工作人员未提醒珍珠颗粒较大,不宜儿童食用。后将奶茶带入3楼游乐场,游乐场未提醒不得将食物带入场内。
游玩期间,孩子口渴,喝了珍珠奶茶后接着玩耍。后经其他孩子提醒,母亲一分钟到孩子身边,发现孩子异常后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急救,并呼喊求救,但未见游乐场工作人员上前。后抱孩子前往游乐场大厅,求助工作人员,对方称不具备救援技能。母亲带孩子去医院,经过1个多小时救治,最终没能救回孩子。
该奶茶店的下单小程序中,珍珠奶茶类产品均有提示语:“温馨提示,饮品内含小料,请勿一口吞饮,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需监护下饮用。”
那么,3岁孩童喝奶茶后玩蹦床、不幸窒息身亡,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这个案件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可能承担的责任主体为:
1、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3岁孩童咀嚼与吞咽功能尚未发育完全,家长让其饮用含较大珍珠的奶茶,且在饮用后允许其进行蹦床等剧烈运动,未履行对高风险行为的预见和制止义务,存在明显监护疏忽,应承担主要责任。
2、奶茶店:根据《食品安全法》,若珍珠尺寸明显超出低龄儿童吞咽能力范围,或粘性过高易黏附气道,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危险”,奶茶店需承担相应产品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与明确警示的义务。奶茶店虽在小程序标注警示语,但如果警示不醒目,如仅为一行小字,难以引起消费者充分注意,或未在交付时进行口头提醒等,可能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游乐场:根据《民法典》,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游乐场明确禁止携带食物进入,但未对家长携带珍珠奶茶进入场地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工作人员在孩子发生意外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如不会急救技能等,则需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4、商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内的经营活动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需管应急救助等。如果商场没配备AED、没广播喊人、也没工作人员帮忙疏通通道等,可能承担较小比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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