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73:男子泳池浅水区跳水致颈椎重伤去世 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凰家说法NO.473:男子泳池浅水区跳水致颈椎重伤去世 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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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浙江宁波慈溪市一游泳馆,一男子跳进泳池浅水区时撞到池底致颈椎重伤去世。

事件回顾

视频显示,监控时间10月18日18时34分21秒,一男子以头和双臂向下的姿势,从池沿跳入泳池中,随后栽倒。很快他就站了起来,并弯腰趴在水面上,动作僵硬,旁边一个小孩疑似在呼唤他,没有回应。至18时34分51秒视频结束,现场没有其他人员过来救助男子。该处泳池边的柱子上,有标牌注明“浅水区 1.1米”。

据了解,事发于浙江宁波慈溪市一游泳馆。10月24日,该馆工作人员表示,视频中的男子是附近一学校的老师,在该馆锻炼了好几年。当天男子带女儿一起游泳,跳入池中后颈椎严重受伤。

“当时现场有救生员,泳池中也有其他游泳者,但这名老师并没有溺水,他受伤后站在水中,谁也没注意到情况异常。他女儿见情况异常就和他说话,他也没有回应,女儿就跑回家喊来了家人。”该工作人员说,在家人到来前,他们已发现男子情况异常,并对其进行施救,后来男子被送到了医院。

“他颈椎伤得很重,在医院治了四五天没有效果,后来家人就带他出院,已经去世了。据我们所知,他肺里没有一点积水,去世就是因为颈椎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区域水深只有1.1米,跳水会很危险,馆里也有相关提醒。目前,男子的善后问题正在协商处理中。

那么,男子头朝下跳进泳池浅水区,撞到池底致颈椎重伤去世,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游泳馆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告知游泳者禁止跳水,以及在游泳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给予救助,如果游泳馆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泳泳者自身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游泳馆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